物業糾紛調解範圍包括哪些?
一、物業糾紛調解範圍包括哪些?
1、遺留的房屋質量問題。房地產商遺留房屋質量問題,造成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產生矛盾,案件大約佔物業糾紛案件的10%-15%。這類問題主要表現在:房屋工程質量在使用過程中不能令業主滿意,諸如房屋存在地面裂紋、煙道不暢、樓頂或衞生間滲水等,而開發商又怠於履行維修義務,對其應負的維修責任採取一等、二拖、三推的態度,保修期一過就“甩包袱”。這樣,業主在不能有效處理與開發企業之間糾紛時,將怨氣撒到物業公司身上,以拒交物業費的方式維權。
2、物業服務質量不達標。大多數業主拖欠物業費的理由是物業公司沒有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服務質量不到位。許多業主在法庭上會向法院提交小區管理現狀的照片,比如沒有綠化、公共設施殘破,維修不及時,保安失職導致業主財產受損,等等。
3、物業與業主溝通存障礙。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服務合同關係,兩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現實中,有的物業公司認為自己是小區管理者,業主是被管理的對象;而業主則認為自己是主人,物業公司是自己花錢僱來的。業主與物業公司對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各有理解,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認識就大相徑庭,這種觀念上的巨大差異導致雙方在溝通中存在障礙。
二、物業管理糾紛的處理方式包括哪些?
1、糾紛各方以和平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解決;
2、糾紛各方通過第三方介入主要是當地房管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調解機構參與調解的方式達成協議;
3、糾紛各方在1,2二種方式無法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通過仲裁、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我國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規定中有人民調解制度,有一方不同意調解那麼只能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序進行仲裁或判決,仲裁是一局終裁製,判決是二局終裁製,法律文書生效後,贏方可以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通過訴訟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的程序
1、當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訴狀,起訴到法院;
2、法院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辯狀;
4、開庭:調查、辯論、調解;
5、製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
6、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序;
7、第二審審理:製作二審調解書或下達二審判決書,此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述;
8、執行。
物業管理服務中的矛盾和糾紛日益增多。有必要解決財產糾紛問題。即使再難,也必須第一時間解決,因為這直接關係到物業居民的權益在我們的生活中,業主和物業之間的糾紛往往是雙向的。物業起訴業主,主要是為了追回物業費;業主起訴物業的原因有很多。目的也只有一個,就是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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