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調解的範圍包括哪些?
一、仲裁調解的範圍包括哪些?
只要不屬於《仲裁法》之中明確不能仲裁的民事糾紛,都是可以進行調解的。
根據《仲裁法》第2條、第3條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根據《仲裁法》第77條的規定,以下爭議不適用仲裁法:一是勞動爭議;二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二、仲裁製度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自願原則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獨立原則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具體表現在:
①仲裁機構不屬於行政機關;
②仲裁機構的設置以按地域設置為原則,相互獨立,沒有上下級之分,沒有隸屬關係。
③仲裁委員會、仲裁協會與仲裁庭三者之間相互獨立,仲裁庭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不受仲裁協會,仲裁委員會的干預;
④法院必須依法對仲裁活動行使監督權,仲裁併不附屬於審判,仲裁機構也不附屬於法院。
3、合法、公平原則
《仲裁法》規定,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三、仲裁機構有哪些?
1、仲裁協會
中國仲裁協會是仲裁人員的自律性組織,根據章程對仲裁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仲裁員的違犯紀律行為進行監督。仲裁委員會是中國仲裁協會的會員,中國仲裁協會的章程由全國會員大會制定。中國仲裁協會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製定仲裁規則。
2、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是常設性仲裁機構,一般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很多民事糾紛發生之後,但是可以選擇仲裁的方式解決的,由於此種方式比訴訟要節省時間,故此仲裁也是有很多人選擇的。但是收養關係、離婚糾紛以及那些規定必須要由行政機關來處理的糾紛,仲裁機關是沒有處理的權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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