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調解怎麼辦,包括哪些方式
當前醫療糾紛出現得越來越平凡,醫患關係有着越來越複雜的趨勢。面對出現的醫療糾紛我們應該怎麼辦才好?調解是人們在現實生活中的首選也是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途徑之一,對於醫療糾紛調解怎麼辦才能夠使我們的權益最大化?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醫療糾紛調解。
一、醫療糾紛調解的幾種方式
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調解
雙方對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簽定書面的調解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醫療事故的概況,以及雙方協商確認的賠償金額等內容,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2、請求衞生行政部門主持達成調解協議
已經確認為醫療事故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向衞生行政部門就醫療賠償問題提出申請進行調解。調解時,雙方當事人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賠償金。經調解,如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書,雙方應按調解書的內容履行義務。如調解不成,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3、當前兩種方式當事人雙方沒有選擇而進入訴訟程序時,可由人民法院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議。
這種方式所簽訂的協議一經送達立即生效,並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得上訴。它的好處是法律效力高,規範性強。但醫患雙方要經歷較長的時間。
二、醫療糾紛調解的效力
1、自行協商調解的效力
醫患雙方的和解,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中有明確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是司法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民事主體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因此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醫療事故的賠償等責任的爭議通過自行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醫患雙方協商的成果——協議書,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因此,協議一經達成,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但是,由於其是一種私下協議,因此,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不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協議達成後,仍然可以“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提起訴訟,不能因此產生剝奪或者限制一方當事人訴權的法律效力。由於其具有合同的性質,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問題時往往是按照合同糾紛來處理。
2、行政調解的效力
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此作了專門規定:衞生行政機關調解的範圍是當事人之間關於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調解是可選擇的並且不具有強制力,其履行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
3、司法調解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所謂自願,一是從程序上講,雙方當事人自願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二是從實體意義上講,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意願。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有權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主持調解,無權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協商的結果。也就是説,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因而一旦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簽訂調解協議,就必須按照協議的內容嚴格執行,不能反悔與上訴。
由於醫療糾紛多而複雜,因此現實中出現的醫療糾紛具體選哪種調解方式,需要視情況而定。如果當事人想要快速的解決此事件,那麼選擇自行協商解決是最好的方式。如果當事人想要及時平息事態,穩定雙方的情緒,選擇這種方式最好。如果當事人希望調解後對方一定履行協議,那麼選擇司法調解最好。如果當事人在面對醫療糾紛時,想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問題,但是又不知道到底該選什麼樣的方式的時候,可以通過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進行時時諮詢,以便使你自己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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