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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業主物業服務人簽訂的合同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民法典業主物業服務人簽訂的合同應載明哪些內容?

民法典業主物業服務人簽訂的合同應載明哪些內容

業主物業服務人簽訂的合同應載明的基本內容是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等。

《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和形式】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業主在物業管理在有哪些應盡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業主在物業管理在有哪些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綜上所述,業主通常在收房的時候,物業公司就會出具物業服務合同,業主也可以仔細審查一下物業服務合同當中載明的這些內容,對於業主來講,業主有權利監督物業服務人的物業管理行為,同時在物業管理過程中也有一些應盡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