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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合同到期續簽需要召開業主大會嗎?

物業服務合同到期續簽需要召開業主大會嗎?

一、物業服務合同到期續簽需要召開業主大會嗎?

需要,《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二、物業管理合同有哪些內容?

依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物業管理合同是無名合同的一種,其主要規範的是物業管理關係雙方當事人就特定物業的管理事項而合意設定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一般而言,物業管理合同的主要條款由以下方面構成:

(一)當事人和物業的基本情況,主要是對雙方當事人的資格認定以及對物業管理活動的標的物的基本情況作出確認和記載。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是物業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相應服務的條款。這是物業管理合同最為重要的條款,具體內容又因為管理事項類型的不同而呈現差異,一般有以管理服務為主的物業管理和出租經營與委託管理並重的區分。

(三)物業管理服務事項和服務質量。這一般除了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以外,各地的地方性規章也大都進行了底限性規定,但各地規定的情況參差不齊,歸納起來有以下四點:

(1)火警防範;

(2)清潔維護;

(3)公共設施維修;

(4)花木整理等。

(四)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標準和收取方法。物業管理合同皆為有償合同,因而價金和酬金條款是其自然的主要條款。

(五)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使用、管理和費用分配辦法。

(六)維修費用的收取和使用條款。維修費用一般獨立與物業管理服務費獨立開來,其收取方式主要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一般。

(七)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的終止事項及合同終止後相關事宜主要是物業資料的移轉。物業管理服務的終止與一般合同的終止存在差異,物業管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一般不允許隨時隨意解除合同,如果一方提出要在合同期限內解除合同,就必須依據合同的具體條款進行協商,協商一致或由法院、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八)違約責任、解決糾紛的途徑。物業管理關係雖然僅在物業所有人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發生效力,但由於物業管理關係存在特殊性,物業所在地居委會、城建部門和相關市政部門也對其享有一定行政管理和監督的職能,因而物業管理關係的糾紛解決及關係結束也與其他合同存有差異。

物業公司的服務是針對小區的全體業主的,並不是單純的為業主委員會的這幾個工作人員進行服務的,因此,像是籤物業服務合同的這件事情,就不可以不尊重業主的意見,最起碼也應該有一半以上的業主參加,或者快到期之前就採用書面形式去徵詢業主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