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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主要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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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主要內容是什麼?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主要有哪些內容?

合同的內容就是合同的條款,是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就是通過合同條款反映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包含以下幾個主要部分。

1、合同的當事人

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就是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其中建設單位以及物業服務企業一般都是法人組織。

2、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基本情況包括物業名稱、物業類型、坐落位置、建築面積等方面的內容。

3、服務內容與質量

服務內容主要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環境管理;車輛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的協助管理;物業裝飾裝修管理服務;物業檔案管理及雙方約定的其他管理服務內容等。

4、服務費用

服務費用包括:物業服務費用的收取標準、收費約定的方式(包乾制或酬金制);物業服務費用開支項目;物業服務費用的繳納;酬金制條件下,酬金計提方式、服務資金收支情況的公佈及其爭議的處理等。

5、物業的經營與管理

物業的經營與管理包括:停車場和會所的收費標準、管理方式、收入分配辦法;物業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管理經營與管理。

6、承接查驗和使用維護

承接查驗和使用維護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過程中雙方責任義務的約定。

7、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的主要內容包括這部分資金的繳存、使用、續籌和管理。

8、違約責任

這部分內容主要包括違約責任的約定和處理、免責條款的約定等。

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有何特點?

1、合同主體是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

由於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業主大會尚未成立,還不能由業主大會統一業主意見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只能由建設單位承擔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從法理角度來看也是許可的,由於建設單位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購買了土地使用權,投入了巨資進行建設,在物業未銷售之前,他是第一業主,是有權利行使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權的。

2、過渡性

《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僅存在於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的過渡期間內。而這一時期,物業銷售、入住則是漸進行為,可快可慢的不定性,帶來了業主大會首次召開時間的不確定,因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通常也是不確定的。一旦業主大會成立,並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結束,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也相應終止,這就説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過渡性合同。

3、要式合同

為了防止建設單位侵佔或者不瞭解未來業主的利益需求,建設部2004年9月6日在總結以前物業管理合同示範文本的基礎上,重新制定、頒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為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所選用。

綜上所述,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正式物業服務合同的一個過渡,其主要內容包括物業的基本情況、服務內容和質量、物業的經營和管理等。待業主大會成立後,該合同自動解除,取而代之的是正式物業合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邵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