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到期沒有續簽成立業委後可以不交物業費嗎?
物業公司存在的價值,是使業主的生活更加的方便,物業管理公司的職員必須遵守物業合同的規定,約束自己的行為。我們知道,物業管理合同也是有期限限制的,物業合同到期沒有續簽成立業委後可以不交物業費嗎?若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物業公司是否還需要履行職責。
一、物業合同到期沒有續簽成立業委後可以不交物業費嗎?
只有出現以下情形,業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業服務費用:
(1)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認可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費用。
(2)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業主對超過指導價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業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擅自提高的部分業主可以不交納。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先服務後收費的,在物業管理企業未提出相應服務的情況下,業主可以不交納相應的服務費用。
(4)物業存在霸王條款的,業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業有沒有經過與業主協商訂立合同,還是自己單獨訂立合同。
(5)物業沒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沒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二、相關法律條例規定:
1、民法典
《民法典》第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後,物業公司沒有與業主委員會續簽合同但對物業繼續進行管理的,應當根據《民法典》第六條按公平原則來處理。
所謂公平原則是指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要以公平的觀念來調整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使合同雙方的利益均衡,從而達到公正與合理的目標。小區裏的物業服務合同儘管沒有續簽,但物業公司仍然進行管理向業主提供了服務。如果業主以合同未續簽為由不支付物業服務費用的話,也就意味着物業公司提供了服務但不能獲得相應的報酬,最後的結果是造成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失衡,有違民法典規定的公平原則。
2、物業管理條例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業主委員會依法成立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如果業主委員會未與物業公司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業主則應按實際發生的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交納相應費用,作為對其已提供服務的補償。因此,未簽訂物業合同或物業公司未提供資質證明,業主也不可以拒交物業費。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物業合同到期沒有續簽成立業委後可以不交物業費,此時,業主委員會需要重新聘請物業管理公司,來為自己服務。根據規定,一般來説,物業合同到期後,一般會續簽,這是由於不少房地產商與物業公司之間存在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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