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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能在合同到期後收取物業費嗎

一、物業能在合同到期後收取物業費嗎

物業能在合同到期後收取物業費嗎

由於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導致物業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約的,承認其事實物業服務關係。在此期間,儘管原物業合同已經到期,但是業主享受到了物業服務,仍需繳納物業費用。

業主委員會已經成立,由業委會或業主大會決議不再和物業企業簽約的,物業不得以“提供事實服務”為理由,要求業主繳費。如果業委會決議是在物業合同期滿之後做出的,則需要繳納物業合同到期日至業委會終止物業公司服務的決議公告日期之間的物業費。

二、物業合同到期了該怎麼辦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公司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公司,約定由物業服務公司對小區進行統一管理,並根據物業服務公司資質等約定服務收費標準,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後,業主和物業服務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也就終止,物業服務公司可以不再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如果小區業主都已經入住,應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儘快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公司對小區進行管理服務。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的成立情況、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及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等材料向物業服務公司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業主委員會沒有成立,並選聘新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之前,前期物業服務公司仍然提供物業服務的,業主仍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的支付物業服務費用。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四十一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