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知情權的範圍是什麼?
一、業主知情權的範圍是什麼?
業主知情權的範圍是包含對內、對外兩大方面,對內是作為共同管理人所應有的知情權,對外則是作為受益人,在房地產開發、物業服務、行政監管的全流程中,所應有的知情權。業主知情權,包括單一業主的知情權,以及業主組織,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知情權。
對於單個業主而言,如果購買獨立的土地與房屋,就不存在與其他人的共享,也不存在共同管理,完全是自己獨立決斷。現在,小區資源共享的現實,使得業主不得不放棄獨斷權,而接受共同決定的制約。但是,為了防止其他人的共同決定對自身利益的侵犯,按照公平原則,業主必然要求得到更全面的知情權,這是針對業主間利益訴求差異、信息不對稱而導致對自身權利侵害的防範,是對服從業主共同決定的義務的承擔而獲得的公平交換。因此,單一業主在共同管理中的知情權,包括對一切物業服務過程、一切業主組織活動過程的知情權,包括但不限於查詢、抄錄與複製相關資料的權利,與遵守共同管理約束的義務,是合理的搭配。
其次,小區的建設是專業性強、社會組織複雜度高的社會活動,業主們無法深入到生產、維修的全過程,監督整個複雜的作業。特別是對於購買期房的業主,只能因信任而託付開發商盡職生產,因信任而託付相關政府監督部門盡職監督。同時,建設單位花3-5年的時間,生產出的房屋,業主們一旦購買,則需要使用幾十年甚至更長時間;在此期間,大量部件的損壞給業主帶來的風險,都需要業主們承擔,而建設單位卻可以了無蹤影;相比開發商3-5年的風險承擔,業主們要承擔長達幾十年的超額長期風險,這樣的風險承擔義務上的不對等,從公平角度出發,業主們必然要主張對生產者的生產活動與監督者的監督活動的完全知情權,以防止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長期損失。這樣的權利義務的搭配是合理的。
這就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外的知情權。同時,由於共有物的質量問題,未必在小區裏所有範圍內發生,很可能涉及某户、某單元、某樓,因此該單位範圍內單一或一羣業主,都獨立承受了長期的風險,他們都有主張該範圍內的對建設者、監督者的知情權。
二、哪些事項是由業主共同決定?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及表決】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小區的業主所擁有的權利是比較多的,不僅僅是包括有對需房屋專有部分的專有權,還有共有權,但也包括有小區業主的知情權,比如説物業公司的選聘,還有就是行政監管等相關方面是擁有知情的權利的。這是我國法律當中所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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