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房屋出租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簽訂房屋出租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
房屋租賃合同簽訂時,一定要注意,否則很可能會在事後引發糾紛。因此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3條的規定,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應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
1、基於防止合同糾紛、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如果當事人沒有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又確實發生了房屋租賃的事實,比如自然人之間的一些短期房屋租賃行為,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只要有證據可以證明,人民法院就個能以沒有書面合同為由而拒絕受理該合同糾紛。
2、房屋租賃合同,特別是較長期限的具有商業行為的房屋租賃合同,除了合同的一般條款之外,一般而言應具有這樣一些條款:
(1)應約定房屋租賃的期限。具體包括房屋交付期限,租金交付期限以及租賃的起始時間。
(2)應約定房屋租賃的用途。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特別是不得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3)應約定房屋租賃的價格。一般而言,房地產税、土地使用費等應由房屋所有權人繳納。承租人代為交納的,應在租金中扣除。對於租賃雙方共用同一個水錶、電錶、煤氣表的,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分攤費用的方法或比例。
(4)應約定房屋租賃期間的修繕責任。就一般情況而言,房屋的外部結構部分及附屬設備的維修由出租人負責,房屋的內部裝修由承租人負責,但若有約定,也可以由出租人負責。
由於以上這些條款都是在房屋租賃中容易發生糾紛的事項,因而應當寫明。
3、儘管房屋租賃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但為了加強國家對房屋租賃行為的管理,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3條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二、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下列房屋不能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行為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房屋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法律中規定出租房屋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了6個月的就必須要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自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其中也就有需要當事人注意的事項,這是對自身利益保護的一種措施,顯然也是很重要的。另外對於租房的期限上限也有要求,明確規定了是不得超過20年的,但是允許在租賃期限屆滿之後雙方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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