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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房屋門店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簽訂房屋門店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房屋門店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其一、承租方的注意事項

1、查看出租人的房產證明和有效身份證明;

2、審核出租人的《房屋租賃證》;

3、簽訂租房合同時,應問清房租包含的內容,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物業管理費由誰承擔;

4、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結清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其它費用;

5、付款方式。

其二、出租方的注意事項

1、查看身份證明,外省市人員在本地居住是否有合法居住證明;

2、承租人租房用途,並在合同中約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1)、沒有房屋所有權合法憑證;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其它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意見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租賃合同的特徵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於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徵。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着對價關係,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

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

三、租賃合同的種類

根據租賃物的不同,租賃可以劃分為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不動產租賃包括房屋租賃和土地使用權租賃等。

根據法律對租賃是否具有特殊的規定,可以將租賃劃分為一般租賃和特殊租賃。特殊租賃是相對於一般租賃而言的,指法律有特別要求的租賃,例如。房地產管理法律對房地產的租賃、海商法對船舶的租賃以及航空法對航空器的租賃等都有特殊的規定。

根據租賃合同是否確定期限,可以劃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間,沒有約定租賃期間的則為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依自己的意願隨時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應預先通知對方。但是,無論是否約定租賃期間,租賃期間都受20年法定期間的限制。

因此,綜述所述,可以得知,租賃合同實質上是租賃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就租賃事項所達成的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是諾成合同,具有其本身的特性。簽訂房屋門店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可以分為承租方的注意事項以及出租方的注意事項兩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