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的簽訂有哪些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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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無論當事人是需要簽訂怎樣的協議,在實際簽訂的時候其實都是有一定事項需要格外注意的。當然,簽訂的協議類型不同,那麼實際注意的事項也就不同。那麼就離婚協議的簽訂有哪些注意事項呢?請從下文中進行深入瞭解。
一、離婚協議的簽訂有哪些注意事項
由於有些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夠強,在簽定離婚協議的時候還會有下列一些問題條款,從而會導致當事人的離婚協議無效,因此,在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時要特別注意以下內容:
(一)附條件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於必須即時地發生確定的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不容許處於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態,婚姻要麼確定地存續,要麼確定地解除。
(二)附生效期限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行為屬身份行為,如果在離婚協議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將婚姻終止的效力,取決於該期限的到來,這樣勢必使本應確定的身份關係變得無法確定,背離了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身份上的法律行為即不允許附條件,也不允許附期限。
(三)協議離婚不允許約定離婚不離家
在我國,協議離婚的效力發生於婚姻登記機關向當事人頒發《離婚證》之日。離婚最直接的法律後果是夫妻身份關係的消滅,夫妻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原則上皆不復存在。這種效力主要有:
1、離婚雙方的再婚權;
2、同居和忠實義務的消失;
3、在財產上表現為夫妻間扶養義務的終止;
4、法定繼承人資格的喪失等等。
如果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的內容,則從本質上否認了協議離婚的效力。因此,這種約定的內容具有違法性,其離婚協議無效,如雙方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後,離婚不離家,仍然同居生活的,從其行為的法律性質上來界定應為非法同居,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離婚協議有什麼內容
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文件,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製作,經雙方簽字後產生法律效力。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當事人除了要小心注意上述事項之後,同時還要在法律的規定下進行協議內容的約定,否則的話就會導致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無效的。當然,這個離婚協議書需要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之後,才會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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