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工資文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疫情期間工資文件是怎麼規定的?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二、疫情期間企業能否解除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
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將新冠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乙類管理,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相關部門可以依法採取病人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等系列防控措施。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在疫情期間,職工提出辭職的,建議按照正常流程由職工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為宜;不便書面報告的,務必留存固定好微信、短信、電子郵件等證據形式。
疫情期間,由於用人單位的經營問題,勞動者一種是難以正常的工作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如果涉及到對相關情況的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勞動仲裁管理部門申請仲裁處理,並要求合法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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