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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的工資待遇是怎麼規定的

一、疫情期間的工資待遇是怎麼規定的?

疫情期間的工資待遇是怎麼規定的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二、還沒有復工,開始要發工資發不出工資了怎麼辦?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情況,並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此外,企業還可以停工停產,安排員工待崗,並與員工協商一致簽署待崗協議。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的,應按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的,應該按照不低於工作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進行支付。

三、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出現以下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的可以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②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③為完成國家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任務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若因為抗擊疫情需要,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員工必須服從。

整體來説,疫情期間的工資待遇因人而異,因地而異。在疫情已經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各地的政府部門也允許企業在做好準備的情況下復工,但實際上根據疫情給很多企業造成的影響來看,企業發工資有困難的,要及時跟員工溝通。

標籤:工資待遇 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