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工資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疫情期間工資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二、在這次疫情防護工作中,醫護人員和有關防控人員是否有額外待遇?
享受額外的津貼。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衞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並給予適當的津貼。”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的通知》的規定,對於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採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補助;對於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補助。當日工作時間累積超過4小時的,按照一天計算;在4小時以下的,按照半天計算。
所以説疫情期間的工資標準也沒有什麼特別統一的規定,疫情給國家企業及普通民眾造成的損失都是短時間之內無法彌補的,就疫情期間發工資的這件事情,勞資雙方應該及時的溝通,但單位絕不能不發任何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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