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同意轉租後又解除租賃合同承擔什麼責任?
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區為承租人另外尋找到與原租賃房屋、租金標準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費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未經允許擅自轉租的後果是什麼?
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未經同意擅自將房屋轉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賠償違約金。對於裝修能拆除的部分可以拆除,若不能拆除二人又未能協商解決,就裝修的剩餘價值,可折價賠償。
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包括如下方面的主要條款:出租房屋的範圍、面積;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數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等。
三、哪些情況下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如果雙方簽定了書面租賃合同,合同法對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做了如下規定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房子不能轉租,除非得到出租人同意。如果其同意,之後卻單方解除租賃合同,這樣構成了單方違約。作為承租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損失向出租人要求賠償。比較通行的做法是,要求三個月的工資作為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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