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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義務具體包括哪些

房屋出租人義務具體包括哪些

作為房屋租賃中的當事人,不管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當然也有一定的義務是需要履行的。不過出租人與承租人需要履行的義務可不一樣。那大家知道房屋出租人義務具體包括哪些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房屋出租人義務具體包括哪些

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佔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權利瑕疵的,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交付後不因第三人主張對出租房屋享有權利而導致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義務。

5、出租方對出租房屋的安全擔保義務。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出租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6、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房屋租賃最長租期多少年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三、承租人義務有哪些?

承租人的基本義務:

(1)承租人應按租賃合同約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否則應向出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2)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對房地產的使用權,不免除交付租金的義務。

(3)承租人應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地產,不得擅自改變房地產的結構和用途;確需改變或進行裝修的,應徵得出租人的同意;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報請批准。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4)租賃期間,因房地產出現缺陷而影響房地產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缺陷擴大,並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同時報區主管機關備案。

(5)承租人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地產損壞的,應負責修繕並支付由此發生的費用。

(6)租賃期間,承租人未解除租賃關係而自行遷出,由第三人佔用致使出租房地產受到損壞的,承租人與第三人應負連璉賠償責任。

(7)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或未與出租人達成續租協議而逾期不遷出的,應加倍向出租人交付租金;造成出租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關於房屋出租人義務,上文中為大家總結了六種。要是承租人發現出租人沒有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則可以依法追究出租人的法律責任。而當事人在就租房合同的期限進行約定的時候,一定要遵守法律的規定,最長期限不能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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