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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合同內容包括哪些?

房屋出租合同內容包括哪些?

房屋在日常生活中,是較為常見的一類不動產物權。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房屋所有人可以依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將房屋進行出租,在選定承租方後,雙方需要擬定房屋出租合同,你是否知道房屋出租合同內容包括哪些呢?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條件: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在租期較長的房屋租賃中,當事人都有可能發生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為使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綜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合同解除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隨時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租賃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計超過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閒置公有住宅用房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故意毀壞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毀損,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三、房屋租賃合同需要注意的問題

房屋租賃合同的必要條款有房屋基本情況、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賃期限、用途、修繕責任、違約責任等。出租人、承租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中應注意的問題有:

1、租賃房屋基本情況。應明確租賃房屋具體地點、門牌號、樓層、結構及附屬設備等。

2、租金及支付租金方式。應明確租金數額及支付租金的時間和方式。

3、租賃房屋的用途,是經營還是自住。承租人應按約定用途使用房屋,避免使用不當而使承租房屋遭受損失。

4、租賃期限,明確房屋租賃起止時間。

5、修繕責任。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如沒有約定,通常由出租方負責。合同中可以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日常維修,由出租人支付費用或從租金中扣除。

6、物業費、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7、違約責任。雙方可約定一方在違反合同時應承擔的違約金數額或支付標準。

8、其他如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優先購買權等。

為了避免糾紛,還應該約定糾紛出現時的解除頒辦法,為了保護雙方的權益,需要對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條件進行約定。對於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無論是否給對方造成一定的損害,解除方都是需要承擔一定規責任的。

標籤:房屋出租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