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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附隨義務包括哪些

一、承租人附隨義務包括哪些?

承租人附隨義務包括哪些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關於告知義務。

(2)關於説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説明義務。

(3)關於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係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

(4)關於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閤中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條、第七百五十條、第七百八十四條、第八百二十二條、第九百五十三條則作了規定。

(5)關於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為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瞭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祕密。這些祕密主要表現為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

(6)關於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

二、承租人的主義務:

1、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如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確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合理加以使用。

2、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3、不濫用權利的義務。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或者作其他處分。

4、支付租金的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果支付期限沒有確定,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

5、有關情況的通知義務。

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將此情況及時通知出租人。

6、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三、出租人有以下義務:

1、交付租賃物的義務。

一方面,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等,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另一方面,出租人應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不得妨礙承租人對租賃物行使使用收益權。

2、維修租賃物的義務。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而由承租人自行維修的,維修費用應當由出租人負擔。如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出賣租賃物的通知義務。

出租人出賣租賃物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對出賣的租賃物,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應保證承租人這一權利的實現。

4、擔保租賃物無權利瑕疵的義務。

出租人應當保證租賃物無權利瑕疵,即不因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而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受到損害。如果由於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其實,承租人還有一種最主要的附隨義務就是負責確保房屋的整潔,這雖然沒有什麼強制性的規定,但是在退房的時候如果把房子弄得亂七八糟,房東也有可能會直接扣除一部分押金的。租賃關係是需要房東和租客共同配合的,作為租客,不能認為房子是租的就一點都不愛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