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時候出租人要注意什麼
在進行房屋租賃的時候,一方是出租人,而另一方則就是承租人了。只有在雙方就房屋租賃協商達成了一致之後,才能建立房屋租賃關係。而這個過程中當事人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那其中房屋租賃時候出租人要注意什麼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房屋租賃時候出租人要注意什麼
(一)要核實承租人
房東在出租房屋時應對租房人的身份加以核實,主要包括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相關證件的核查,同時要了解租房者的工作、租房後居住人數等情況,最好到公安機關查詢租房者信息。
(二)多回訪承租者
房東要經常打電話詢問租房者房屋的情況,並定期查看房屋的基本情況,排除有違法經營等情況,一旦發現所出租的房屋有什麼異常,要及時通知公安機關。
(三)物業費等的交付
物業費、衞生費、水電費等費用由誰來交,要與物業公司或租户核實。
(四)房子儘量不租給短期租房者
房東最好不要將房屋租給短期租房者,比如只租一兩個月的人,如果確定要租給對方時必須要十分謹慎。出租房屋時儘量以半年為最短期限,並且房東對不知底細的人儘量不要透露個人太多的信息。
(五)不要頻繁漲價
房東要善待租房者,對於使用房屋需注意的相關事項在租房時儘量提醒租房者。租金儘量穩定,如漲價頻繁,租房者不會長期租賃,會增加尋找新租房者的成本。
(六)房屋的租期不超過20年
房屋的最長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否則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同樣不得超過20年。
(七)合租情況及租房合同
辦理合租合同時,需有房主的同意合租書面證明。租房者與房東的任何口頭協議均應儘量落實在正式租房合同中。
二、出租房人的消防安全責任
(一)所有權人以出租、委託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房屋的,所有權人應當與管理使用人簽訂消防安全協議,監督管理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同時,承租人、管理使用人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應當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屬消防設施、設備,自覺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及出租人的監督檢查,杜絕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二)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屬設施內嚴禁實施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例如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內使用液化石油氣;超負荷用電,安裝不合規格的保險絲、保險片;擅自拆改、安裝燃氣設施和用具等。
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不管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其實都是有各自需要注意的地方。當然各自的身份不一樣,所處的地位不同,那也就會導致實際需要注意的地方不同。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中明確對租房合同的期限作出了規定,即最高不能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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