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的資料:
(一)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具體包括:
1、房地產權利證書(含縣級或縣級以上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部隊房地產權證);
2、購房合同書、付清房款證明(自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120天內未辦理房地產權利證書的,須提交市、區房地產登記部門出具的產權登記電腦查詢資料);
3、已抵押房屋出租,若房屋租賃合同期限超過抵押期限,或抵押合同約定需要徵得銀行同意出租的,需出具抵押權人同意出租證明(抵押貸款合同未註明房屋面積、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產證複印件);
4、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書(房屋面積、使用有效期限、建築用途等具體信息未明的,須提供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裁決書所依據的房地產權利證書或產權登記電腦查詢資料原件);
5、拍賣所得的房屋出租,須提供拍賣成交確認書及付清房款證明;
6、臨時建築類房屋出租,須提交經規劃或建設主管部門批准的並在有效期內的臨時建築許可證;
7、屬於“合作建房”類的房屋出租,須提供行政主管機構的批准文件;
8、改變用途的房屋出租的,須提交行政主管機關的批准文件;
9、市、區房地產登記部門出具的產權登記電腦查詢資料(須提供部門蓋章,自出具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有效);
10、房地產權利證書有效期屆滿的,如無辦理延期,則須提交市、區房地產登記部門出具的產權登記電腦查詢資料,並要求合同附加因政府拆遷、改造或收回土地,該合同自動失效的條款(住宅用途的房地產權利證書有效期屆滿後視為自動延期);
11、屬於本市農村城市化原村民和非原村民所建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提供區查違辦或者其委託的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臨時使用備案材料。
以上材料查驗原件,留存複印件。收件人在複印件上加蓋“與原件相符”的印章,並簽署姓名和日期。
(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書》
(三)房屋租賃合同書(原件)
(四)出租屋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或法律資格證明
(五)其他材料:
1、共有房屋出租的,須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證件或法律資格證明(驗原件,留存複印件);若以部分產權人名義出租的還須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文件(原件);
2、若共有人未到場的,且無法提供身份證明原件的,須提供共有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及經本人簽字確認的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授權委託書須載明授權委託事項和簽署地;
3、單位無法提供法定產權證明原件的,可以在複印件上蓋單位行政公章,出具無法提供原件的情況説明,並作出與原件相符、保證原件真實、合法有效的聲明;
4、出租屋業主或管理人應當持有出租屋編碼卡;
5、《出租屋流動人口綜合管理責任書》。
目前,我國實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主要還是為了減少房屋租賃產生爭議的可能性,同時也可以杜絕一些非法交易和私下交易行為。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其實很多人在租賃了房屋之後,並沒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引發了較多的問題,如私下租賃房屋逃避税收,侵害國家利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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