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需要準備的材料,是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件;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託代管房屋,還須提交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中請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屋租賃證》。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託的機構審查,並頒發《房屋租賃證》。
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 個月提出,並經出租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 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承租。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困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對於房屋租賃登記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登記備案的過程中,還需要基於當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來進行合法的審查,必須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辦理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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