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房產糾紛 > 房屋租賃

公房承租人的權利

1、轉租權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不需徵得出租人同意,但應當在簽訂轉租合同前書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2、轉租金的確定權
房屋轉租的租金,由轉租當事人協商確定。
3、轉讓對房屋的承租權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將承租權轉讓給他人,應當事先徵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4、與有承租公房居住權人的互換權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換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應當事先徵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5、承租人户名的變更請求權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户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6、對出租人終止租賃關係的對抗權

公房承租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佈,並定期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