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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人有哪些權利?

現在的公有住房一般都是當地政府出於政策的需要,修建的一批專供城鎮居住困難居民提供的房屋。而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承租公有住房,那麼此時公有住房承租人都有哪些權利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公有住房承租人有哪些權利?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有哪些權利

1、轉租權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不需徵得出租人同意,但應當在簽訂轉租合同前書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2、轉租金的確定權

房屋轉租的租金,由轉租當事人協商確定。

3、轉讓對房屋的承租權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將承租權轉讓給他人,應當事先徵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4、與有承租公房居住權人的互換權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換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應當事先徵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5、承租人户名的變更請求權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户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6、對出租人終止租賃關係的對抗權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變更順序是怎樣的

承租人户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户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上款規定書面確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户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公有住房是歷史遺留問題,它是我國特殊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產物。對於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變更順序,要看是否是承租人生前達成的協議,很多時候,被繼承人假冒承租人的簽名,來騙取承租權,這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在辦理公有房屋承租變更時,要多個心眼,畢竟這關係到自身的權益是否被合法合理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