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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權利包括哪些

一、承租人的權利有哪些

承租人的權利包括哪些

承租人在承租期間可以享受以下權利:

(一)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三)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租賃合同解除後,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現存的增加價值部分償還支出的費用;

(四)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也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五)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因第三人主張權利,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七)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八)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十)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產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十一)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二、承租人對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義務

承租人有正當使用出租房屋的義務,即應當按照約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質使用出租房屋。

(一)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1、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租的方法標準有兩個:

(1)約定使用方法(首要標準)包括: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方法;雙方補充協議約定的使用方法;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使用方法。

(2)出租房屋性質確定使用方法(次要標準):只有沒有約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質確定使用方法。

2、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219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解釋》第7條規定,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條的規定處理。

(二)對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三)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

(四)承租人對出租房屋承擔保管義務。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已盡妥善保管義務,承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承租人能否對出租房屋進行轉租應當經出租人同意。

《合同法》第224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解釋》第15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轉租存在兩個房屋租賃合同:

1、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2、次房屋租賃合同:原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需要對次房屋租賃合同的轉租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行為負責。

(六)房屋承租人有何支付租金的義務。

1、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2、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補充協議;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

3、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法定期限支付: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承租人延付租金,出租人有以下補救辦法:

1、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限為1年。

(1)出租人以延付租金為由解除租賃,必須給出租人合理期限。也就是説,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延付租金而直接解除租賃合同。

(2)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1年而非2年。

實踐中,承租人的權利主要有11種,而與此同時,也是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的,包括按照約定及時足額的支付租金等等。而在租賃期間,也是很容易產生糾紛的,此時當事人可以先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瞭解該如何來解決糾紛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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