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欠房租不給怎麼處理
一、租户欠房租不給怎麼處理
承租人不交房租可以按照以下法律規定處理
1、如果是惡意欠租,則可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權利,按照新的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計三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十五日內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賃合同;
2、房屋承租人發生拖欠租金三個月,須履行催告的義務,在承租人15天仍未支付的情形後可解除租賃合同;
3、關於損失部分,因承租人違約行為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租賃房屋閒置期間的租金損失,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合同法》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度付租金的,出租知人可以要求承道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地產租賃糾紛的產生和發展具有多樣性、複雜性的特點,有些糾紛處理起來較為困難,因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問題具體對待,既要堅持依法辦理,又需運用行政手段、調解手段等有效方法解決。
二、房屋承租人拖欠房租,房東可否斷水斷電
一般來説,這種做法是不妥的。原因在於出租人有義務保證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賃物,採取斷水斷電的方法催租,實質是違約行為,與拖欠房租一樣,要承擔違約責任。除非合同對此有明確約定,並且要提前通知對方,以避免和減少損失。如果承租人拖欠房租達到一定程度,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依法解除後,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斷水斷電也不屬於違約。
承租人不交房租屬於民事糾紛,警察是不會處理民事糾紛的,他們去了也只是做做調解工作。目前對承租人最好的辦法是: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申請財產保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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