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憑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的租金收益沒給怎麼處理?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雙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對未到期的租金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的方式解決。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二十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二、承租人自行轉租的要承擔什麼後果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24條第2款的規定,發生自行轉租時,出租人可能解除合同,也可能不解除合同。出租人不解除合同時,轉租關係仍然存續,不致受到影響;而當出租人解除合同時,轉租合同是否亦因此而同時終止呢?答案應當是肯定的。由於次承租人與出租人並無直接的租賃關係,次承租人自然無權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至於次承租人是否可向承租人提出請求,則應視次承租人是否為善意而定。次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而仍與之訂立轉租合同的,應無權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在次承租人不知或不應當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即誤信承租人的轉租為同意轉租的,承租人才應對次承租人負違約責任。並且,自次承租人一旦知道轉租為非同意的轉租時起,即應賦予承租人的轉租合同解除權。
另一個問題是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問題。承租人自行轉租,本質上為違約行為,此時,採限制主義和區別主義立法模式的國家或地區均允許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若依嚴格主義解釋,只要承租人有自行轉租的行為存在,出租人即有權解除合同。如此,對出租人利益的保護的確十分有利。
再者,承租人自行轉租,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亦值得探討。當出租人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時,承租人的轉租構成對出租人所有權的侵權行為。上述觀點值得商榷。因為出租是物之所有權人(僅討論所有人以自有物出租這種情形)通過合同將租賃物的佔有、使用、收益權能移轉給承租人,而其自己僅保留處分權能並收取租金以為其他權能移轉之代價,當承租人自行轉租時,儘管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誠信程度受到動搖,租賃物的佔有層次增加、受損可能性加大,但承租人應就租賃物的損害向出租人負賠償責任。因此,出租人的所有權難説受到了侵害。因此,對於出租人的此種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宜支持。
另外,承租人自行轉租時,其收取的租金是否為不當得利。出租人通過租賃合同收取租金而使承租人對租賃物為佔有、使用、收益,承租人的自行轉租,其租金的收取,是其使用、收益的變相形式而已,出租人的租金並不因此而受損害。可見,承租人取得的租金並非毫無法律依據,同時又不損害他人利益(尤其是次承租人的利益),與不當得利的構成相去甚遠。
綜合上面所説的,租憑房屋買賣合同在解除合同之後,那麼雙方就要履行其中的條款,協商好之後所有的事項,包括違約金還有租金,如果一方沒有處理好也不履行,那麼另一方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所以,不管是有合約的關係,還是解除了合約的條系雙方都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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