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權規定內容有哪些?
一、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權規定內容有哪些?
房屋租賃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租人在什麼情況下享有租賃合同的解除權,司法解釋第七條做了規定,即:“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按照這個規定,出租人的解除權的產生條件是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出租人要求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符合這個要求,就構成承租人的根本違約,出租人就享有解除權。出租人主張解除合同,法院應該支持。
二、房屋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權
《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按照這一規定,承租人產生法定解除權的條件是:
第一,在租賃過程中,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了租賃房屋,承租人無法使用,承租人可以請求解除。
第二,租賃房屋出現了權屬爭議,租賃房屋到底是誰的都不知道,承租人當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只要有其中一個違反就行了。
在上述三種情況下,租賃房屋沒有適住條件,承租人享有解除權,可以要求法院解除租賃合同。
三、租賃合同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租賃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須符合下述條件之一:
1、一方嚴重違反租賃合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僅是對違反租賃合同方的懲罰,也是儘量減少損失的一種補救措施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
2、一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合同,在允許的合理延長時間內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無法履行,致一方損失並繼續擴大損失。
3、因發現不可抗力致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這種情況是指法律上規定的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於這種情形的產生,導致一方或雙方的損失,如不及時解除合同,損失將會繼續擴大。
5、不定期的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6、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7、未徵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
(1)轉租;
(2)出借;
(3)抵押;
(4)拆解;
(5)轉讓。
綜合上面所説的,出租人是可以進行解除租憑合同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在辦理的時候也一定要流程來進行,在出租人違反了條款的情況下,還可以要求補償房屋的損失,所以,合同的解除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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