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內容?
一、物權法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內容?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2、《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3、《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起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買賣不破租賃、抵押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1、租賃物被沒收、徵收的;
2、先抵押後出租,抵押權已經登記的;
3、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
三、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四種情形:
1、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2、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4、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四、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①使用收益的權利。承租人訂立租約的目的在於對租賃物使用收益,因租賃物交付、移轉佔有而使此權利成為現實,承租人可就租賃物直接行使使用收益權。由於此權利的行使以佔有為必要,因而佔有權也成為承租人所必享有的一項權利。
②請求除去妨害的權利。受讓人為積極促使承租人使用收益,有妨害除去的義務。
③費用償還請求權。因出租人負有使承租人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的積極義務,所以承租人為恢復此狀態所支付的費用應當由出租人償還,例如關於修繕的費用,此點已達共識。
綜合上面所説的,買賣不破租憑我國也是專門制定了法律的規定,就是為了更好的維護承租者的利益,不管房子如果的變更,承租者的利益都是不會受到一點的影響,所以,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説明清楚這個情況,這樣才能更好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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