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規定收房有違約金合理嗎?
一、合同規定收房有違約金合理嗎
合同中規定的收房違約金是合理的。若當事人收到開發商的收樓通知書後一直未去辦理收樓,不會產生違約金。但如果過了合同約定的交付期後再去辦理收樓,物業公司有權收取合同約定交付期後的物業管理費和滯納金。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違約金的分類
違約的種類繁多,違約金合同則有概括性和具體性之分。概括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對違約行為不做具體區分,概括約定凡違約即支付違約金。具體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所約定的違約金,如約定根本違約違約金、債務不履行違約金、債務部分履行違約金、債務遲延履行違約金。
1、法定違約金
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在一些法規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於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
2、約定違約金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係,稱違約金合同。這種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是諾成合同,與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違約金又是一種附條件合同,通常,違約行為發生,違約金合同生效;違約行為不發生,違約金合同不生效。
在房屋竣工之後,分開發商一般會將收房的日期以及期限告知買房的人,當事人應該儘快的辦理收房手續,避免出現違約的情況而被收取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但是要注意違約金不宜過高,過高的違約金可以要求法院予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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