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合同中交房違約金嗎?
一、法律規定合同中交房違約金嗎?
法律規定合同中是可以自主約定交房違約金,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但約定的違約金高於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減少違約金的數額。以下是對交房違約金的比例相關解釋:
1、國家規定晚交房違約金是按照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2、不跨越30天從較後交付日期第2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付出已交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持續實施;
3、跨越30天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解除了就退全款加已交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持續實施則比例為萬分之五;
4、一般開晚交房的違約金,按每日2%—5%計算,法律沒有強制規定違約金的額度,這個是一般性的操作;
5、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二、違約金調整中的舉證責任分配是什麼?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因違約金的過高或者過低而請求法院予以調整的,法院應以造成的損失為基礎進行調整。而要確定損失的大小,便首先面臨一個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一種觀點認為,實際遭受損失的大小隻有遭受損失一方才知道,另一方不可能舉證證明對方實際遭受的損失有多少,故應當由遭受損一方就其遭受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遭受損失一方沒有義務舉證證明自己損失的大小,而應當由另一方對損失的大小承擔舉證責任。
1、“誰主張,誰舉證”是一項基本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均應當由主張方承擔舉證責任。在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的情況下,仍應當由主張調整違約金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但應注意的是,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的範圍並非直接是損失的大小,而是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分高於或低於實際造成的損失,損失的大小隻是其承擔舉證責任範圍的一部分。
2、法律之所以賦予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的權利,是為了避免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而造成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失衡,體現的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則。但如果將舉證責任強加在遭受損失一方身上,在其難以舉證證明損失大小的情況下由其承擔不利後果,其本身便難謂“公平”,與法律規定此項制度的本意背道而馳。因此,第一種觀點實不足取。
在當代的社會,違約金,如果要想得以確認的話,完全是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的時候就明確的做出約定,但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購房的合同當中可以約定一下逾期交房違約金的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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