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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違約的司法解釋中違約金如何規定?

一、購房合同違約的司法解釋中違約金如何規定?

購房合同違約的司法解釋中違約金如何規定?

購房合同違約的司法解釋中對於違約金的規定是: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條款執行,沒有約定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標的物總額的20%。《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購房合同違約金如何計算

對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違約責任如何確定,是出現此種爭議後必須解決的問題。但是由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大多屬於格式格式,對於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約定相對比較明確,一旦出現約定不明的情況,我們也可以根據《商品房買賣解釋》的有關規定確定有關損失的計算方法。

如果購房合同對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有約定則從約定。

對於購房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計算方法如下: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第114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在此特別提醒採取按揭付款方式的購房者,為了彌補損失,在進行仲裁或訴訟的時候,發現利息損失超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後應及時提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購房屬於很重要的事情,涉及到財產和房產的問題,因此在簽署購房合同時,買賣雙方必須針對各項內容都進行明確且詳細的規定,並對可能出現的違約行為進行逐一確定,雙方均達成一致後方能簽署,這樣能夠保證最大程度上避免後續出現經濟上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