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違約應該怎麼規定違約金?
在對商品房合同違約金的規定中,並沒有具體數額的設定。民法典中對各種情形的賠償方式及計算方法有所明確,但在實踐中,如何認定違約造成的損失,還應該針對具體的案件情況作出相應認定。
法律中沒有規定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的具體金額。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針對不同的案將情況,關於違約金及損失賠償額計算的方法和金額是不同的,在具體操作中根據不同的標準執行,所得出的結果也不同。若當事人對此有所約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認可。但若無約定,《民法典》中也對各類情況及責任判定有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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