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房產糾紛 > 房屋買賣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哪個部門辦理

開發商若是需要開盤預售商品房的,那首先需要取得相應的預售資格才行,其中就包括要辦理下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一些證件要求。那這個時候,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哪個部門辦理呢?可能很多人對此並不是十分清楚,下面就讓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哪個部門辦理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哪個部門辦理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機關是市國土房管局,證書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印製、辦理登記審批和核發證書。

二、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要怎麼辦

首先,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若購房者遇到這種情況,可根據具體條例進行合法維權。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因此,如果您起訴前開發商已經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如果您起訴前開發商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建議購房者在買房時應當審查開發商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以規避風險。

三、商品房預售的條件是什麼

商品房預售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地產管理法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有期限出讓的原則,把土地使用權出讓作為基本方式,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了合理使用土地資源,防止國有土地收益的流失,商品房開發商只有依法交納了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獲得房地產開發的權利和進行商品房預售的房地產交易。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如果要轉讓房地產,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准予轉讓的,應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家每年出讓多少土地使有權用於房地產開發,需總量控制,同時,房地產開發應符合城市建設整體規劃要求,因此,必須由建設單位持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該部門進行審查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如果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就預售商品房,該房被視為違章建築,商品房預購方的權利難以切實得到保護。

3、按提供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資金達到工程建設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這一條是預售的經濟要件。它強調土地已經開發並初具規模。達到這一標準,才能符合房地產轉讓的條件,體現國家宏觀調控的政策,有效的防止炒賣地皮,制止房地產開發商的投機牟利行為。因為開發商投資達到了一定的比例,基礎工程已經完成,開發商面臨着風險,如果中止投資,將會虧本。因此,這樣規定有利於保證預售方的權利。規定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便於監督和管理,確定違約責任,也是為了保障預售商品房合同的履行。

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的預售申請進行審查,實際上是對預售商品房的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防止違法銷售,糾正不法行為。這是國家對商品房預售市場必要的行政管理措施,目的在於促進商品房預售活動的進一步規範化。商品房預售是一種比較特殊的轉讓行為,具有期權交易的性質。預售方投機性較強,買受方風險較大。如不加以控制極易造成混亂。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由開發商去申請辦理的,至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哪個部門辦理,按照規定一般是去當地的國土房管局,而要是預售商品房的時候,發現開發商並不能提供這樣的證件,則可以認定開發商屬於違法銷售期房,此時也建議購房者不要購買這樣的商品房,以免給自身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