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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公證後房屋過户流程辦理手續是怎樣的

一、遺產公證後房屋過户流程辦理手續是怎樣的

遺產公證後房屋過户流程辦理手續是怎樣的

1、到“登記信息、驗證協議”窗口辦理信息登記上網和協議驗證手續;

2、到“房地產估價”窗口辦理評估手續;

3、到“公證”窗口辦理公證手續;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户口簿及其複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及其複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法定繼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係證明;

6)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係證明;

7)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4、到“私房交易”窗口辦理交易手續;

5、到“契税、印花税”窗口繳納印花税;

6、到“產權登記發證”窗口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更名手續。

二、房產繼承公證需要的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的委託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

2、被繼承人和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死亡證明一般應由公安部門或被繼承人死亡時所在醫院出具;被繼承人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死亡的死亡證明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

3、被繼承人遺留的財富證明,如房產證、土地或宅基地使用權證、記名股票、存款憑證等;

4、被繼承人的全部合法繼承人情況的證明,以及有無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人的證明。一般由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根據其檔案記載出具,證明的範圍以民法典所確定的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為限;

5、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包括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的遺囑;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發表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或提交經公證證明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7、繼承人失蹤多年,下落不明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的裁定書;

8、其他有關資料。如遺囑見證人的證明資料、遺產清單等。

只要是遺產都要繳納税費的,税費的多少完全是取決於遺產的多少,遺產越多,那麼税費也就越高。繼承權是公民的權益,公民可以享受權利,也可以放棄權利,放棄繼承權是需要到公證處辦理公證的,放棄繼承權之後不可以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