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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訂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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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訂歷程
行政複議法修訂歷程對管轄地有哪些規定呢?
  (1)行政複議管轄概念   行政複議管轄,是指行政爭議應由哪一類行政職能部門或那一層及的行政機關具體進行復議並作出決定的權限劃分。它是確立行政機關管理行政複議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制度,是行政複議制度的重要內容。   (2)行政複議管轄的種類   ①一般管轄與特殊管轄   一般管轄,是指按照行政機關的上下隸屬關係確定行政複議案件由有領導權或指導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受理。   特殊管轄,是指不適用一般管轄原則,需要特殊對待的行政複議管轄。主要包括三種情況:對行政機關派出機構或機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管轄;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複議案件的管轄;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其被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引起爭議的複議管轄。   ②隸屬管轄與同級管轄   隸屬管轄,是指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複議,由該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隸屬管轄主要分為兩種:一是上一級主管部門的管轄;二是上一級任命政府的管轄。   同級管轄,是指對於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的行政行為申請複議,由同級的行政複議機關複議。   ③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   共同管轄是指對兩個貨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有他們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管轄。   行政複議法修訂歷程規定其選擇管轄是指法律、法規規定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複議機關對同一複議案件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從中選擇一個來管轄自己申請的複議。   ④指定管轄與移送管轄   指定管轄,指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在某一複議案件的管轄上發生相互推諉或相互爭奪管轄權的現象,也就是説,管轄發生爭議,需要報請共同上一級機關指定管轄的管轄。指定管轄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案件的管轄發生了爭議而又協商不成;另一種情況是行政複議案件管轄權的規定不夠明確。   移送管轄,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對已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經審查發現自己對該案件無管轄權時,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的複議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