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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房子產權到期會怎樣?

一、根據法律規定房子產權到期會怎樣?

根據法律規定房子產權到期會怎樣?

根據法律規定房子產權到期會自動續期,據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到期後,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動續期。

1、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後的情況有規定:

①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

②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百二十二條也有規定: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後,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通過總結,我們可以知道,房屋在70年產權到期後,有兩種情況:

①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這種情況的話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來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補交土地出讓金,當然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②如果是根據規劃需要,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那麼業主也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二、土地使用年限如何計算

1、已購公房、央產房

已購公房和央產房同屬福利分房制度下的"產物"。取消福利分房後,已購公房和央產房也可上市進行交易,由於是成本價的房屋,因此買方在購買這類房屋時需要繳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根據其房屋權屬的特殊性,這類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計算方法也分為幾種不同版本。

(1)如果已購公房和央產房的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即從該樓的第一套房屋首次進入二手房市場,繳納土地出讓金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讓年限。其他房屋上市時,依上述辦法分別計算使用年限,最終保證同一宗土地、同一棟樓的土地出讓年限終止日相同。

例如:某房屋1996年竣工,該樓第一套房屋首次進入二手房市場的交易日期為2000年,因此該棟樓的整體土地使用年限也從2000年開始算起,即最終土地使用年限截止日期為2070年。2005年有其他業主將自己的房屋出售,那麼購房者購買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2070年-2005年=65年。同一宗土地、同一棟樓的土地出讓年限終止日相同。

(2)如已購公有住房新佔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以原簽署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以及下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核定土地使用年限為準。(一般是從竣工日期算起)

例如:某房屋1997年竣工,其《國有土地使用證》下發時間為2000年,而該房屋所下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標註的使用年限為"1997年至2067年",也就是説該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從1997年開始算起,這套房屋的最終土地使用年限到2067年為止。那麼,如果這套房屋的業主於2004年出售該房產,其新的土地使用年限為2067年-2004年=63年。

2、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的性質較為特殊,整個開發的樓盤並不具備土地使用權證。基於這種情況,通常情況下,經濟適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以基樓盤原始竣工的時間為準。

例如:某磚混結構的房屋2000年竣工,則這套房屋的最終土地使用年限到2070年為止。房屋的剩餘土地使用年限=2070年-購買的時間,比如,購買時間為2005年,則其剩餘土地使用年限為65年。

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很多人知道,對於房屋它是有產權方面的規定的,如果產權到期的話,自己是否需要辦理相關的手續,方便自己能夠繼續住下去,實際上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對於住宅類型的商品房是可以自動續期的,不需要辦理操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