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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房產證的房屋拆遷補償

沒有房產證的房屋拆遷補償分為兩種情況:
1、房產證在別人的名下,沒有過户。這種情況補償款是支付給給房屋所有權所記載的產權人的,可以向賣房者要求賠償,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該房屋沒有取得相應的規劃、報建手續,無法辦理房產證。對違法建築一律是無償拆除的。如果不能認定為違法建築,而又無產權證的話則一般是可以獲得適當補償的,但和合法產權的補償相比要低得多,一般是參照建築成本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沒有房產證的房屋拆遷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