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税徵收是賣房者還是買房者交
由買房者繳納。
1、房產税的徵税依據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從價計徵,一種是從租計徵。
徵税情況:
從價計徵——按照房產餘值徵税,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在這裏,所扣除的比例具地域性特徵,是有房產所在地的政府根據當地情況進行不同程度的比例扣除。
補充:房產原值: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衞生,通風等,納税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從租計徵——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徵,房產出租的,則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
注: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税徵收的依據;投資聯營的房產,則需區別對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餘值作為房產税徵收依據;收取固定收入,則以出租房租金收入為房產税徵收依據。
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房產税徵收依據,以房產餘值計算徵收,在租賃期內房產税徵收依據則由當地税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按房產出租租金徵收的,税率為12%。對於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則可暫減按4%的税率徵收房產税:
從價計徵的房產税:
應納税額=應税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從租計徵的房產税:
應納税額=租金收入×12%
個人出租住房的房產税:
應納税額=房產租金收入×4%
3、出租房的房產税繳納: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的第二月開始;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的,則從房屋使用或交付的第二月起,繳納房產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
第二條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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