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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出賣人有何義務?

商品房預售中,不僅購房者有一些義務需要承擔,作為出賣人的房地產開發商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究竟商品房售預合同中出賣人有何義務呢?本站小編結合我國法律規定,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詳情。

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出賣人有何義務?

1、預售人有交付商品房的義務

預售人將正在建造中的商品房預先銷售給承購人,其負擔了在約定的時間裏交付商品房的義務,且該項義務是預售人的主義務。商品房預售人承擔的是一種遠期義務。

2、轉移預售商品房的所有權

將標的物的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是買受人的另一項主要義務。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在標的物移轉佔有的基礎上,實現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使買受人獲得所有權。預售人有按照法律的規定協助承購人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並將有關的產權證明交給承購人。

3、瑕疵擔保責任

預售人在履行義務時,應當擔保所移轉的商品房權利的完整性,並依一般人的觀念或當事人的觀念所享有之品質、價值、功用。瑕疵擔保責任分為物的瑕疵擔保和權利瑕疵擔保,前者表現在商品房的質量或式樣價值的完整性;後者體現為預售人轉移的房屋上不能有他人的權利,如抵押權、其他的債權。

4、檢驗的義務

商品房預售合同由於標的物的特殊性,不同於一般的買賣合同。一般的買賣合同買受人承擔檢驗的義務,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時,應當及時檢驗,並將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或法定的情況在檢驗期間內通知給出賣人,逾期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符合約定。但商品房預售是由預售人在房產建成後向國家質量監督部門申請質量檢驗,獲得批准後才能夠移轉房屋所有權。

5、商品房預售人的從義務及附隨義務

商品房預售人享有告知義務,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合同約定的事項如果發生變化,當事人負有告知預購人的義務。在期房建設過程中,如果因為城市規劃或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設計等原因,導致預售房屋的户型、面積、坐落、朝向等發生變更,預售人應及時通知預購人,預購人可以據此作出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的選擇;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交付房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預購人。同時,商品房預售人在交付佔有和移轉所有權的同時應當移轉有關商品房建設的有關工程説明書,在不明時有解釋的義務。

商品房預售當中,作為出賣人的開發商主要有上述5方面的義務,主要包括交付商品房的義務、檢驗的義務等,各位可以從上面的內容進行詳細瞭解。如果你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遇到什麼糾紛的話,可以委託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為您提供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