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出售物業用房是否要擔責?
一、開發商出售物業用房是否要擔責
關於開發商在銷售的樓盤時是否需要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的問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第六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部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説開發商在房地產開發建設的時候按照規定必須提供物業管理用房和業主會議議事活動用房。所以本案中開發商沒有提供物業管理用房顯然是違規行為。
關於物業管理用房是否可以進行處分的問題,《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本案中開發商擅自將物業用房進行了銷售轉讓,明顯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由於本案中小區物業用房已被開發商出售給善意第三人,故業委會要求開發商收回物業用房的請求難以實現,但開發商作為小區開發商,仍負有在本小區範圍內為業委會方安排物業管理用房的義務。
二、開發商、物業、業主三者的關係是什麼
開發商與業主之間主要是購房合同關係,如果開發商未將其房屋全部賣出,那麼開發商也是業主,與普通業主承擔相同的權利義務。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通常是兩種關係:
1、屬關係,即物業管理公司是開發商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2、合同關係,開發商以原始業主的身份訂立前期物業管理合同,聘請物業管理公司進行前期物業管理。
三、開發商的含義
開發商是一個名詞,是某個項目的第一承擔人。包括很多種類:房地產開發商、軟件開發商、遊戲開發商等某品牌的開發商,但無特殊説明一般指房地產開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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