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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居間合同違約如何處理?

二手房居間合同違約如何處理?

今天小編要帶給大家的知識是二手房居間合同違法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在大街小巷上我們都可以看到房產中介公司,另外我們都知道,通過中介買賣二手房屋需要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那麼當自己簽完合同後,因為種種原因後悔簽訂該合同,不想繼續交易,面對這種二手房居間合同違約該如何去處理?

一、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後悔怎麼辦?

在居間合同中會約定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會約定在簽訂居間合同幾日內應當到中介公司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但很多糾紛就產生於這一階段。主要原因是雖然定金已付,但一方不想繼續交易,又不想承擔喪失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那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後悔怎麼辦呢?

在出現以上情形時,要注意形成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具體步驟如下:

(1)在居間合同約定時間到中介公司,並要求中介公司出具對方不在約定時間簽訂買賣合同或提出不合理要求造成不能簽訂買賣合同的書面證明。

(2)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指出由於對方未按約定時間簽約或造成買賣合同不能簽訂已構成違約,給出對方一個簽約的寬限期,要求對方在該期限內簽約,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並將書面通知複印留存,將原件掛號寄送給對方,如無對方地址可寄到中介公司轉交。

(3)在寬限期規定的時間再次到中介公司,如再不能簽約,再次要求中介公司出具證明。

由此,可基本形成對方違約的證據。

二、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後悔是否屬於違約?

(1)居間合同解除後是否應對中介承擔違約責任?

居間合同中一般約定:由於一方違約或雙方協議解除居間合同,則應賠償中介受到的損失即佣金的損失,一般以房屋總價2%來計算。實務中有不少案例是由此引起。但法院在判決時會考慮到以下因素:

1、解除《居間合同》的原因;

2、中介是否存在過錯;

3、中介是否完成了全部的合同義務

一般而言,如中介不存在明顯過錯,法院會考慮到中介確已提供相應服務,但又並未完成全部義務,因此會酌情判決支持部分佣金,而不致於按居間合同所約定的房屋總價2%來判決。

(2)簽訂居間合同後在什麼情況下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一方如果有正當理由造成買賣合同不能簽訂,則應當解除居間合同,退還定金,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所謂“正當理由”因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通常情況下,以下這些應當被認為是正當理由:

1、居間合同中記載的重要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如產權人、面積等房屋信息。

2、賣方隱瞞了重要信息,如存在違章搭建、破壞承重及房屋結構、嚴重質量問題等。

3、雙方就主要交易條件在居間合同中未約定,在簽訂買賣合同時仍未達成一致。

所以廣大朋友在進行買賣二手房屋時一定要謹慎,要選擇正規的中介公司,以免碰到一些不良的中介只為提升他們的業務而不顧買家的心情,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另提醒廣大朋友,如有發生二手房居間合同違約糾紛,要懂得學會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