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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房東允許轉讓合同生效麼

合同具有相對性,轉租合同簽訂成立後就對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發生效力,此種情形一般認為次承租人應當是善意不知情承租人是無權處分的行為。故轉租合同生效後,因房東依法行使轉租合同解除權導致轉租合同無法實現的,承租人應當向次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未經房東允許轉讓合同生效麼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七條

【解讀】綜合《合同法》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的;(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6)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當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受到損害時,出租人有權隨時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當出租人行使本條規定的解除權時,必須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實踐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承租人即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對此有異議,可以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無效;二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
對於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同時載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內恢復原狀,合同即自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