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間影響租賃嗎
不影響。
租賃期間,抵押人將房屋做抵押時須告知承租人,然後所做的抵押是有效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6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擔。”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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