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業費新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物業費新規定是什麼?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像小區擋車杆上的廣告、電梯裏投放的廣告、快遞櫃、公共停車位等等,這些通過公共場所或者公共設施所獲得的收益,物業不能瞞着業主私自裝進自己的口袋,應該將賺來的錢發放給小區業主們。
業主可以解聘物業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物業的管理、工作效率、服務態度等等,與業主的生活品質有着莫大的關係,
以往業主不滿意物業時只能忍氣吞聲,生怕物業今後給自己穿小鞋,然而從今年起,業主如果不滿意物業的服務,是可以選擇更換物業的,這將大大提升小區物業的服務水平以及人們的生活質量。
物業保護業主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雖然現在的小區管理都比較嚴格,外人不得隨意進出,但不免還是會有被偷被盜的事情發生,這其實多半還要歸咎於物業不作為,只要提高警惕,加強巡邏,加強監控,那麼就能有效避免此類問題,業主的財產以及人身安全就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物業不能通過斷水斷電等行為威逼業主交物業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以前很多小區物業都存在這樣的行為,業主拖欠物業費,就會通過斷水斷電等方式逼迫業主繳費,嚴重影響了業主的生活品質。
然而《民法典》一出,這些舉動都屬於違法行為,業主可以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業主特定財產損失可以找物業保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他人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事件發生,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比如一些小區的停車位都是露天的,停在樓下或者馬路邊上,假使樓上有住户從窗户往外扔東西,很容易砸到車上,給自己造成一定的損失,如果無法查明侵權人也不用擔心,最後可以找物業索要相應的賠償。
二、物業糾紛處理方式
1、物業公司與業主先進行協商;
2、當事人可以找居委會或村委會進行調解;
3、當事人對調解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過調解直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由此可見,新行的《民法典》中對物業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解決了很多以往業主和物業之間的糾紛,保護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對物業費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如果物業和業主之間產生糾紛,可向先調節,調解無效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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