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新規離婚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077條。
增設了兩個三十日:第一個三十日,是必須經過的冷靜期;第二個三十日是冷靜期屆滿後離婚雙方當事人親自申領離婚證的期限。
根據該規定,一方要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可以是在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撤回,也可以在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滿六十日期間不向婚姻登記申請發離婚證的方式撤回。這就意味着如果要協議離婚成功,雙方必須兩次親自前往,協議離婚的不確定性大大增加。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法律離婚財產分割流程是怎樣
1、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要以當事人提供為前提,法院不主動調查確定。夫妻財產分割僅限於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所以,在分割財產前,如果是“小家庭”與“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還未分家的,那首先要進行分家析產,嚴格分清夫妻間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及大家庭共同財產,將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區分出來。
2、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在分割夫妻間共同財產時,應遵循先調解,調解不成再判決,即應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應先提出分割方案,儘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關於離婚方面的一些事項大家可能並不是特別的清楚,而離婚已經規定在我們國家的《民法典》當中,目前如果要想登記協議離婚的話,可能時間上是比較長的,因為增加了離婚冷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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