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高空墜物規定是什麼
依據《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了高空拋物墜物致害責任,主要旨在迴應實踐中難以確定行為人、受害人難以得到賠償的問題,該條共三款,確定瞭如下基本規則:
第一,高空拋物墜物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此時行為人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第二,難以明確侵權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除外。此時的責任承擔屬於按照公平分擔損失的規則,依據法律的特殊規定承擔補償責任。
第三,可能的加害人補償後有權向實際侵權人追償。
第四,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採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應承擔未履行義務的侵權責任。
二、關於高空拋物墜物的《民法典》治理內容
第一,致力於由真正的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該條第3款規定,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在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依然有權向實際侵權人追償,最終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依然是實際侵權人。
第二,本條背景下,立法力求更大程度地查明客觀真實,舉證責任體現出一定的特殊性。受害人往往無力查明、證明實際侵權人,公安機關等公權力機關的介入,有望更大程度地查明客觀真實,包括調取物業監控、治安監控,走訪、詢問知情人員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也要求人民法院積極主動向物業服務企業、周邊羣眾、技術專家等詢問查證,加強與公安部門、基層組織等溝通協調,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最大限度地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
第三,救濟的多元化。除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外,對於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建築物管理人,受害人有權主張其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第四,利益平衡,減輕當事人訴累。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補償責任的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建築物使用人可以通過證明自己出差、房屋無人居住、門窗緊閉、無致害物品等方式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規則的事先明示亦將引導建築物使用人行為更加謹慎。
在現實生活中,高空拋物現象時有發生,這種極為惡劣的不文明行為極為容易釀成事故,後果不堪設想。輕者是嚇到人,重者會造成傷亡,出台的《民法典》關於高空拋物這行為希望更能制止這不良行為的多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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