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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空墜物公安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民法典高空墜物公安規定是什麼?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連坐制度”似乎直接填補了高空拋物“誰來賠”的空白,但在十餘年的司法實踐中,其代價也是巨大的。因為它讓高空拋物受害者不僅要與眾多的業主直接對峙,大大影響了鄰里之間的和諧關係。而且賠償金讓眾多無辜業主平攤,反而讓真兇最大限度的逃脱了責任。

當年的《民法典》在之前的法律的基礎上進行了大幅度的擴展和完善。草案增加了禁止性規定,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因而,要求每一個人都負有這樣的法定義務。草案從建築物拋擲物品或者墜落物品造成損害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任何人違反“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的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建築物上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都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就是拋擲物品的行為人,或者墜落物品的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民法典》中明確了補償人的追償權,出於道義或者出於對受害人的保護和救濟,責令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對其中的無辜者缺少事實和公平原則的依據。

在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後,如果已經查到了真正的侵權人,就應當將責任轉移給真正的侵權人承擔。補償人的追償權意味着給與補償行為是墊付行為,如確定加害人,可追償,而不再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連坐”。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和應當注意高空墜物行為的發生,高空墜物侵犯了我國公民的民事權益,在嚴重的情況下還會侵害我國人民的人身安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