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有哪些?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1、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2、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3、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場合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被業主共同享有。法律允許建築物被分割成區分所有的專用部分和共有部分,然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客體宗地不得分割,區分建築物所有權人只能共有整個宗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申言之,在一幢區分所有建築物中,存在數物數(所有)權,而在其宗地之上,僅有一物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如果一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慾出讓房屋,則根據房地一致原則,該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應一併轉讓給受讓人。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法律特徵是: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建築在整體的建築物上面的所有權形式。
(2)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由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構成;
(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儘管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三個部分,但它是一個實實在在的獨立的、統一的、整體的權利;
(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只要登記專有權即設立了區分所有權,共有權、成員權隨此而發生,不必單獨進行登記。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百八十一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佈。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我國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在我國的城市生活中較為常見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避免出現自己的權益被侵害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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