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的範圍有哪些?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的範圍有哪些?
建築物專有部分範圍:房屋、車位、攤位、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專有部分具備三個特點:構造上的獨立性、利用上的獨立性、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相關法律條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本條第一款所稱房屋,包括整棟建築物。
二、專有權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一)業主的權利。
包括所有權的一切權能,因而業主對其專有的標的物具有完整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
(二)業主的義務。
1、不得違反使用目的;
2、維護建築物牢固和完整的義務;
3、不得侵害專有部分中的共有部分;
4、准許進入的義務;
5、損害賠償義務。
三、建築物區所有權的特徵有哪些?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建築在整體的建築物上區域所有的所有權形式。
2、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權、共有權和管理權(成員權)三個部分組成。
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不是權力的組合,而是一個獨立、統一、整體的權利。
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人擁有了專有權就必然擁有共有權、管理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建築物區的所有權是存在着有專有的部分,但對於這個部份一定要符合條件才能進行辦理,同時對於這個建築物必須要有利用上還有構造上有獨立性,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對於自己的專有部分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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